陕西商洛政府采购:六项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11-08 11:26:04

今年以来,商洛市政府采购工作紧紧围绕全市“一都四区”(精心打造中国康养之都、高质量发展转型区、生态文明示范区、营商环境最优区、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区)建设目标,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到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不断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

一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公平的资格条件、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合理、合规、合法、客观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等事项,采购方案及采购清单中的技术要求、指标参数、服务质量要符合统一标准,不得有倾向性、排他性,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不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三是全面清理和纠正“三库”,要求各预算单位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不得通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公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各预算单位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四是要求采购人、各预算单位不得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以企业规模、职工人数、成立年限、经营范围为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是建立采购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采购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置以及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要求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采购文件有无妨碍公正竞争问题。

二是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定期就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妨碍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公平竞争的,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是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排查,对设置有不合理和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具有排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

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对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国家已经取消,改由行业协会主管并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以及由社会中介机构认证的证书,也不再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严格禁止将特定区域和行业的业绩或者特定级别机关和机构颁发的奖项、荣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条件的设置应与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提高供应商专业资质等级,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推行基本资格承诺制。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等基本资格条件,以及企业出具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四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报名、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设备、设施或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采购代理费、中标(成交)服务费。同时,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降低由供应商承担支付的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比例。

二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采购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等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因情况特殊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并在项目履约完成5个工作日退还。提倡供应商以金融、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是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对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加快清理和退还工作,不得随意拒绝退还或有意拖延退还。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是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结合本地实际,将计算机、办公设备以及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项目纳入电子卖场,广泛征集相应供应商加入到电子卖场,要求各单位采购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是建立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全力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在清理“三库”在同时,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度、需要多频次采购的品目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以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模式,对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审计服务、保安服务等项目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以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是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并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开标、评标、定标,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便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重点推进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各预算单位在采购开始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意向公开。在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项目采购信息,及时、规范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方便供应商及时获知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

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类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是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简化程序、完善服务,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增加政府采购信息融资内容,让企业更多了解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企业,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

三是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其中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4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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